为规范车辆运输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交通部、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五部委联合发布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于8月18日正式发布实施,方案重点内容如下:
“双排车”将会退出历史舞台!
2016年9月21日起所有双排车辆禁止上路,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为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整改期,暂时允许“单排车”过渡运行。
新增超长“单排车”不能过渡运行!
从方案发布之日(8月18日)后注册登记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禁止在过渡期过渡运行。
不合规车辆登记系统即将上线!
根据《工作方案》内容,交通部、公安部将于11月开展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申报录入工作。
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序号 |
重点任务 |
具体工作 |
时间要求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1 |
(一) 做好标准贯彻实施 |
组织《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宣贯实施。 |
2016年8月启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标准委 |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
2 |
组织《车辆运输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26774)宣贯实施。 |
2016年8月启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标准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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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单位依据新修订GB 1589编写《<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合规性指南》,指导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规范车辆的购置和使用。 |
2016年10月完成 |
交通运输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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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加快中置轴车辆运输车的生产研发和公告进程,督促车辆运输车制造企业加强技术及产能储备、按照新标准申报公告和组织生产,尽快形成符合新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车规模产能。 |
2016年8月启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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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二) 严控新增车辆市场准入 |
强化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管,对生产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
2016年8月启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家质检总局 |
6 |
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申请注册登记的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的实车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并将相关信息上报公安部;公安部将信息汇总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 |
2016年9月启动 |
公安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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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指导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对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的实车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一律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将相关信息上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将信息汇总通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16年9月启动 |
交通运输部 |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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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三) 综合施策消化存量 |
指导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在用车辆运输车申报录入工作,对已申报录入的本方案发布之前注册登记且按照《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要求装载的“单排车”,允许过渡运行;对未申报或超过更新改造承诺期限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禁止其上路运行,并责令恢复车辆原状,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罚。 |
2016年11月启动 |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9 |
指导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分阶段将不合规车辆淘汰、改造或更新为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型,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20%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2017年底前完成60%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 |
2016年9月启动 |
交通运输部 |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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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指导各省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各乘用车制造企业根据《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要求,调整生产运输计划及运输合同。 |
2016年9月启动 |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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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严厉打击乘用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运输行为,一经查实,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约谈相关企业,并通报批评。 |
2016年9月启动 |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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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四) 强化源头监控 |
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督促乘用车制造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载运标准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运输车出场(厂)上路;对于强迫、指使、暗示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的乘用车制造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2016年10月启动 |
交通运输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质检总局 |
13 |
指导各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对乘用车运输场站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范企业运输行为,制止不符合载运标准的车辆运输车出场(厂),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运输车及驾驶人、物流企业等,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2016年10月启动 |
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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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指导各省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和联合惩戒机制,对三次以上违法违规的乘用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纳入联合惩戒备忘录,予以曝光、约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2016年10月启动 |
交通运输部 |
国家发改委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质检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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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五) 加强路面执法检查 |
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和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共同加强对本方案发布之日起注册登记的车辆运输车的检查,严肃查处非法改变车辆外廓尺寸、非法装载及超限运输等行为。 |
2016年8月启动 |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16 |
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开展路面检查执法,2016年9月21日起全面禁止“双排车”进入高速公路。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6月30日暂时允许本方案公布之日前注册登记的“单排车”过渡运行。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加强路面联合执法,严把高速公路入口,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双排车”一律劝返;拒不听从劝返的,依法处罚并强制卸载。各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拒绝“双排车”车辆驶入,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注册登记的车辆运输车,必须按照要求合法装载,不执行整改期间的“单排车”过渡运行政策。强化对2016年9-10月、2018年7-8月两个关键时期的执法管控与应急处置,加强对乘用车生产集中、运输需求大的省市的重点督导。 |
2016年9月启动 |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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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车辆运输车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2016年9月启动 |
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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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六) 优化治理工作环境 |
利用微信公众号、网络举报平台及12328全国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等渠道,做好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咨询、投诉及举报工作,指导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举报处理;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影响恶劣、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联合调查,一经查实,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约谈并通报处理不合规车辆制造企业、乘用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 |
2016年9月启动 |
交通运输部 |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
19 |
组织开展“拒绝非法超限运输、净化汽车整车物流行业”倡议活动,利用新闻媒体强化对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舆论引导。 |
2017年8月启动 |
交通运输部 |
国家发改委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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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货运与物流管理处
战榆林处长谈车辆运输车治理期间的五个问题
1关于治理期间运力保障问题
对于“双排”变“单排”期间运力保障问题,通过向企业发送的调查问卷和各项测算,运能是完全能满足需求的,不存在运能不足的问题。
对于“单排”变“标准车型”期间的运力保障问题,企业会采取一些策略来优化车队结构,包括:改造不合规的单排车,变成6位标准车;新增部分铰接式车辆运输车(平均装载6位);新购部分中置轴车辆运输车(平均装载9位)。
目前,行业内许多企业已经研发了中置轴样车,正在做后续的测试及申报程序。下一步工作重点包括:
1、做好新标准宣贯实施工作,加快推动中置轴车辆运输车等车型的生产研发和公告进程;
2、车辆运输车制造企业加强技术及产能储备,按照新标准申报公告和组织生产,尽快形成规模产能;
3、引导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积极拓展多元化运输,提高长途运输中铁路、水路运输比例,缓解道路压力。
2关于治理期间运输成本上涨企业能否承受问题
我们选取了8家典型的汽车物流企业(共占市场份额的75%)进行了运输成本影响测算。
在“双排车(21位车)”改为“单排车(14位车)”和“单排车(14位车)”改为“标准车辆运输车(9位车)”后,单台乘用车的平均运输成本将分别提高0.34元/车·公里和0.45元/车·公里,两个阶段两个数值,按照目前车辆运输车平均运距1000公里测算,单台乘用车运输成本将分别增加340元和450元,约占乘用车平均售价的0.5%-0.8%,对汽车消费者不会有影响。
车辆运输车治理引起的运价上涨,是乘用车运价的合理回归,是驱除“劣币”必然经历的阵痛。下一步工作重点包括:
1、指导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督促各乘用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根据治理工作要求重新测算装载量、修订生产运输计划、商定运价并调整运输合同。
2、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提出汽车整车物流业运输指导价,积极协调乘用车制造企业与汽车整车物流企业之间的运价调整工作。
3关于存量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处置问题
出于对行业运行不规范、可能随时面临被治理的担忧,近年来汽车整车物流企业普遍放缓了车辆运输车购置更新计划。
《方案》实行分步治理并设置至少1.5年的过渡期,使多数存量不合规车辆运输车运营期至少达2.5年以上。
从改造成本上看,“单排车(14位车)”改为“标准车辆运输车”,单车改造成本为1-2万元/辆,改造费用总体可控。治理后车辆报废,“单排车”比“标准车辆运输车”可多装5辆商品车,年利润多出25-35万,一年内完全能够收回购车成本。
下一步工作重点:指导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分阶段将不合规车辆淘汰、改造或更新为符合GB1589要求的车型。
4关于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车辆更新资金投入问题
企业采取“恢复一批、更新一批、新购一批”的对策,调整运力结构。
2017年,汽车整车物流业至少需要新增8000辆中置轴车辆运输车。按照每辆中置轴车辆运输车55万元采购成本计算,采购资金需要44亿元;汽车整车物流业每年车辆更新成本在28亿元左右,超载超限违规处罚成本在5亿元左右,年利润在25亿元左右,即使不考虑金融贷款解决购车资金等手段,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车辆更新资金也是有保障的。
下一步工作重点:会同行业协会及骨干运输企业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打消企业的顾虑。
针对企业担心购新车型可能会影响企业长远发展能力的问题,企业新购新车型的资金投入是对未来的投资,通过治理工作,行业将进入稳定发展的轨道,企业的市场份额是稳定的,收益也将有稳定的保障,能够较快收回购车资金投入。
5关于可能引发的高速公路收费站集中拥堵问题
通过前期宣传引导工作,各部门多次与骨干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进行深入的沟通交流,骨干企业表示将带头配合合法装载。
强化源头管控,对于乘用车制造企业强迫、指使或暗示运输企业违法装载一经查实的,坚决对乘用车制造企业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
规范路面执法,执法过程中以耐心说服劝阻为主,同时要求各地制定相应应急处置预案,并提前做好演练工作,不能因为治理工作而引起交通堵塞,更不能激化矛盾。
从部分省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经验看,只要治理工作考虑周全,做好相关工作,不会出现因为治理工作引发的大范围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集中拥堵等群体性事件。
下一步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强与企业的沟通,采取多形式、多途径宣传解读治理政策;严格执法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强化关键时期的执法管控与应急处置,做好治理工作的咨询、投诉及举报,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最后战处强调,在一个混乱的行业,所有人都不会觉得安全,一时的获利肯定不能长久。
治理工作不能拖延,早治早好,才能为行业营造一个公平的发展环境,同时也希望车辆生产企业、运输企业、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相互理解、相互信任、齐心合力、勇闯难关。